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重訴字第497號原告俊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
乙○○被告五森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2號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1年8月14日裁定命在該新型專利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各1份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蘇正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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