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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