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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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3號原告明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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