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東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130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0,513,000元(土地部分價額70,045,500元,所有權狀部分價額46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8,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富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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