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223號上訴人乙○○即被告兼反訴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本訴部分及反訴部分均應各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合計新台幣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