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支票號碼為KA0000000,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KA0000000,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童淑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坤益汽車材料有限公│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94年11月12日│3,990元│KA0九三五0七││││司 林國強 │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