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95年度易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乙○○於本院95年度易字第153號妨害自由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蕭清清法官賴秀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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