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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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443號
原   告  徐維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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