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
法定代理人  洪健昭
相 對 人  曹承健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住員工宿舍,因相
對人近年已久無居住事實,不符借住條件,因此寄發存證信
函通知相對人,促其搬遷情事。惟查,送達相對人之存證信
函因招領逾期致無法送達而遭退件。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住居所郵遞催告搬遷之意思表示通知,
經「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
據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法人登記證
書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發現相對人並未依址居住
,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回覆內容,在卷可稽。從
而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件:
曹承健先生台鑑:
緣台端借住本社位於台北市○○區○○路七段202號之員工
宿舍一戶,經查台端近年已久無居住事實,依本社宿舍管理辦
法規範,不符合借住條件,特函告台端配合本社作業,於函到
二十日內完成該宿舍搬遷清空及交付手續。倘逾期未完成,本社
將循法律途徑維護權益。請自重以全信誼,並免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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