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小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小字第187號
原   告  施清良 即年台輪胎行
代 理 人  黃碧緣
被   告  陳盛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里○○○路○段○○○號
,此有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
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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