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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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仕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