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三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毓鴻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零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柒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叁仟伍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筑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