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克誠 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76,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