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丁○○
戊○○己○○
丙○庚○○辛○○壬○○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三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