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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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元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秋木 原告與被告鸚祥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