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張永晴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毓棋 律師
江東 原律師 連元龍 律師被告 許恆壽 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被告 吳瑞祥 選任辯護人 陳淑玲 律師
張泰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張永晴、許恆壽、吳瑞祥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林幸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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