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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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大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大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上列受刑人何大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8月、1年4月、9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有期徒刑4年,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0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7月,嗣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下稱第①至④案);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緝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嗣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下稱第⑤案);復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70號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第⑥案);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9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9月、9月確定(下稱第⑦至⑧案),上開第①至⑧案,再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4日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4月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