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吳萌蕙 原名吳來春.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2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
  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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