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362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中港分公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396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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