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丁○○
乙○○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七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