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壬○○原告辰○○原告甲○○原告未○○○原告丑○○原告寅○○○原告酉○○○原告丁○○訴訟代理人戊○○原告卯○○原告子○○原告午○○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一法定代理人己○○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一七樓被告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一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一三樓被告庚○○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十四樓被告丙○○住台北市○○區○○○路○○號四樓被告申○○住台北市○○區○○街二段二五八號三樓被告癸○○住台北市○○區○○街○○○巷一二街三號三樓被告巳○○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十四樓被告辛○○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遠成 律師
陳漢洲 律師 李永裕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次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先行準備事項如下:
一、兩造應就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二號刑事判決書內事實欄二、(三)、(五)、(六)項所論述之瑕疵事由,提出準備書狀表示意見。
二、原告應提出 洪呈 和結構土木技師負責辦理修復補強計畫第一階段成果報告書全文。
三、兩造應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最終鑑定書初步鑑定意見欄第2點一方案所示之補強至原設計規範耐震強度(地表崩塌加速度0.23g)、第3點另一方案補強提升至現行規範耐震強度0.33g)等論述,提出準備書狀表示意見。
四、被告應提出現已完成補強修復暨其修復程度之證明方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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