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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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五七號
上訴人壬○○
午○○卯○○○甲○○申○○○戌○○○丑○○丁○○戊○○癸○○原告寅○○複代理人庚○○上訴人辰○○法定代理人巳○○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己○○
丙○○酉○○子○○未○○辛○○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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