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建上更(二)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更㈡字第72號上訴人戊○○
丑○○甲○○卯○○○癸○○○辰○○○子○○辛○○庚○○乙○○丙○○己○○上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複代理人寅○○
丁○○被上訴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複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6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0年度重訴字第1078號)提起上訴,並為追加、擴張及減縮,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於98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發現事實尚有未臻明確,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98年7月2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並請就:㈠上訴人備位請求減少並返還溢收之價金部分,是否應自80年間自國泰建設公司買價(含房屋及車價但不包括土地價格在內)扣除所主張於交屋時即存在瑕疪價值而非90年起訴時之價值,始為正確?㈡上訴人中非直接向國泰公司買屋者,其前手向國泰公司買入之房屋(含車位)價格為多少?㈢原已鑑定屬交屋時即存在之瑕疪,其佔上開屋價之比例金額為多少?96年間已修繕完成部分,可折抵之比例金額為多少?㈣環宇公司之鑑價另列房屋坪數而不及於車位坪價在內,乃未併屬房屋一部分之車位價格而鑑定,應否補充,其結果與原鑑定結果差異如何?㈤關於甲○○之房屋鑑價,柏登公司認90年間如無瑕疪為1,291,446元,環宇公司鑑價則認修繕後(與無瑕疪之情形相當)之價值為1,535,000元,出入甚多,原因何在?等項提出補正意見。及相關證據資料,並協商是否就上開疑義部分再為補充鑑定或折衷得一雙方均可接受之比例金額試行和解。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李平勳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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