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185號
上 訴 人  陳素蕊
被上訴人  何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
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1185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業於101年4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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