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小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小字第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被   告  鄧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百分之計算之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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