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葉志琪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被   告  王育燐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聲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刑
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因告訴人黃俊傑告訴被告王育燐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罪,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俊傑撤
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經移送本院刑事庭另
為不受理判決。另聲請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聲請人請
求移送本院民事庭,繼續審判,爰依前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書苑
法官余欣璇
法官劉亭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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