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886號
即反訴被告  陳淑琦
即反訴原告  卓遵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
,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
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
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之1、「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
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及被告反訴請求
原告返還停車位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估價後核定為新臺
幣3,800,000元,已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
之簡易程序,且依原告起訴、被告反訴主張之請求權基礎,
亦非屬同條第2項各款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事件,應屬通常
訴訟事件,復兩造訴訟代理人審理時亦均主張本件應適用通
常訴訟程序,有本院101年6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綜上所述,爰依上揭規定裁定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