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原 告 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仁
被 告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訴訟代理人 簡君祝
張榮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7,312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6,300元由被告負擔(即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
2,65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47,31
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陳述:
⒈原告前於99年5月間,分別向被告購買二組被告自行生產
之熱澆道系統,①模號為YT45430熱澆道系統,價金為171
,150元、②模號為YT45370-3熱澆道系統,價金為247,312
元,原告並已將價金交付予被告。而從被告之報價單可知
,原告對於被告出售之熱澆道系統種類,就噴嘴得享有一
年之保固期間,而熱板之部分則享有兩年之保固期間。
⒉惟被告所交付系爭熱澆道系統,並未具有其保證之品質,
且自交貨後即瑕疵不斷經常發生漏料等問題,原告屢次與
被告聯繫,並將YT45430熱澆道系統及YT45370-3熱澆道系
統等出現之相關問題告知被告,並要求被告維修和改進製
作,而被告亦保證會就相關問題妥善處理。其後,被告雖
有針對原告所提之問題加以維修數次,惟系爭熱澆道系統
漏料等瑕疵仍未獲改善,使得原告在生產過程中時因漏料
停車無法生產,效率低落。因此,原告乃先就YT45430熱
澆道系統向被告要求收回該組熱澆道系統並返還價金171,
150元,被告同意原告解除該組熱澆道系統買賣契約之要
求,並開立171,150支票乙紙,作為返還該組熱澆道系統
之價金。至於YT45370-3熱澆道系統,原告亦屢次告知其
熱澆道系統漏料,被告公司簡經理與原告協商後立下協議
文,同意如再次發生漏料,將與模號YT45430系統相同處
理模式退貨。嗣因被告無法改善其產品品質,原告乃對被
告為退貨之表示,惟被告竟回覆第四次漏料非其公司責任
,而不負全責。
⒊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
,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
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民法第354條及第365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售予原告
之系爭熱澆道系統,理應擔保需無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
。然系爭熱澆道系統自被告交付後,屢屢發生熱澆道系統
漏料等問題,致原告生產作業延滯停當,因系爭熱澆道系
統尚在被告應保固之期間內,而所謂保固期間,係指在有
發現瑕疵之期間,應延長至保固期間屆滿,亦即只要在保
固期間內發現瑕疵,買受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即不
會受到第365條關於通知後應在6個月內行使之除斥期間之
影響。原告所購買系爭熱澆道系統仍在保固期間範圍內,
而系爭熱澆道系統之瑕疵被告始終無法排除,原告爰依前
揭條文請求解除與被告間系爭熱澆道系統之買賣契約,並
請求被告返還價金247,312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三)證據:提出被告YT45430熱澆道系統報價單影本、被告YT4
5370-3熱澆道系統報價單及原告付款申請單影本、YT4543
0熱澆道系統瑕疵發生紀錄及通知E-mail影本、YT45370-3
熱澆道系統瑕疵發生紀錄及通知E-mail影本、被告退還YT
45430熱澆道系統價金之支票影本、原告與被告就YT45370
-3熱澆道系統協議書影本、原告提出YT45370-3退貨要求
之E-mail影本、被告回覆YT45370-3不同意退貨要求之E-m
ail影本、系爭熱澆道漏料照片等為證。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⒈系爭YT45370-3熱澆道系統,銷售原告,為原告射出成型
系統的構件其中之一小部份。整體射出系統,包括模具、
機械、成型射出壓力等諸多構件。原告所云,漏料瑕疵,
絕非被告公司熱澆道單方面造成,且交貨其間,原告亦不
同意被告公司參與試車,難以辨識責任歸屬。系爭熱澆道
系統兩次交貨時間,為99年7月2日,與同年8月19日。交
貨後,由原告自行試車,並於99年12月3日驗收合格,開
始生產後,始付貨款。足見系爭熱澆道系統均符合原告品
質要求。原告所云,第四次漏料自行檢查結果『噴嘴本體
大頭處及噴嘴電源線斷落』本公司人員至現場了解,是屬
模具結構固定板螺絲設計不當所造成導致溢料。系爭系統
亦由原告自行組裝,非被告公司人員組裝。並發現熱嘴未
按照原位置組裝,更不能以此為退貨之理由。假若漏料瑕
疵是被告公司熱澆道系統所造成,其中比例責任,原告應
提出佐證,不能自行歸納漏料瑕疵成因,全數歸責於被告
公司。且系爭熱澆道系統自交貨至今,時間巳逾一年,原
告其間持續進行生產,表示系爭熱澆道系統不是不堪使用
,原告主張退貨,有欠公允。
⒉貴院會同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至原告廠內勘驗
系爭熱澆道與模具漏料狀況,據以評估後續鑑定內客與漏
料原因。勘驗當日被告依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指示,配
合清除漏料,以利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勘驗。最後發現
熱澆道一支螺絲斷裂並向上升高半公分。若原告之模板有
緊密熱澆道,其螺絲即使因射出壓力過大造成斷裂,亦不
可能會有向上突出半公分之空間,顯而易見,是原告之模
板與墊塊沒有緊密固定於熱澆道上。被告亦質疑原告於發
生漏料時未保持原狀,自行拆卸模具,無法還原事實。
(三)證據:提出原告公司請採驗付申請單影本、存證信函影本
、YT45370A-3模具加工尺寸及精度要求及同業標準等為證
。並陳明願先支付費用請求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
展中心鑑定機器之瑕疵鑑定等語。
三、原告主張於99年5月間向被告購買二組熱澆道系統,①模號
為YT45430熱澆道系統,價金為171,150元、②模號為YT4537
0-3熱澆道系統,價金為247,312元,原告並支付價金完畢。
惟被告所交付二組爭熱澆道系統,其中①模號為YT45430熱
澆道系統因發生漏料等問題,經被告維修數次仍未獲改善,
兩造同意就YT45430熱澆道系統解除買賣契約,被告開立171
,150支票乙紙交付原告作為返還該組熱澆道系統之價金等情
,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YT45430熱澆道系統報價
單影本、被告YT45370-3熱澆道系統報價單及原告付款申請
單影本、YT45430熱澆道系統瑕疵發生紀錄及通知E-mail影
本、被告退還YT45430熱澆道系統價金之支票影本等為憑。
另關於該②模號為YT45370-3熱澆道系統部分,被告主張亦
同時發生漏料之瑕疵,兩造於100年4月6日成立協商結論:
「⑵YT45370-3雙模做一次完檢查,如再次發生漏料狀況,
則同YT45430模式進行退貨。⑶YT45370-3熱板、平面度及墊
塊等重新檢查,並解決凹陷問題,並於此次完成。」有原告
所提「協商結論」為憑(100年度司南簡調字第630號卷第36
頁),惟經被告檢修完成後,原告運轉該系統仍發生漏料情
形,經原告數度通知被告,並要求比照YT45430模式進行退
貨等情,亦有原告所提關於YT45370-3退貨要求之E-mail影
本、漏料照片等等為證,惟經被告派員再度檢視後,認為漏
料之原因與熱澆道系統無關,有YT45370-3不同意退貨要求
之E-mail為憑。茲系爭YT45370-3模具經被告檢修後再度發
生漏料情況,依上開「協商結論」,原則上被告即應同YT45
430模式進行退貨,惟被告既堅持發生漏料之原因與熱澆道
系統無關,該瑕疵係不可歸責被告之事由等情為辯,此有利
於被告之變態事實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四、被告公司於100年8月12日回覆原告關於漏料通知陳稱:「⒈
此次漏料是屬模具結構固定板螺絲設計不當所造成導致溢料
,本公司簡經理8/11已有前往貴公司了解原因,已向貴公司
吳經理及相關工程人員說明及建議貴公司模具如何改善。⒉
該套系統組裝是由貴公司自行組裝,非本公司人員組裝系統
,且發現熱嘴未按照原位置組裝,是否有組裝上的瑕疵待議
。⒊此次漏料造成熱澆道加熱器損壞,如維修更換相關零件
需另外報價。⒋此次漏料與熱澆道系統無關,所以系統沒有
品質上的問題,也就沒有再作協商的理由及必要性,如貴公
司有另外之建議及要求請書面提出。」等內容(100年度司
南簡調字第630號卷第39頁)。依上開內容,被告公司似以
①該熱澆道系統係原告公司自行組裝,非被告公司人員組裝
、②部分零件設計不當或瑕疵所引起等二項理由,主張漏料
與熱澆道系統無關云云,為排除上揭二項可能引起漏料之因
素,本院徵得兩造同意,由被告公司派員至原告公司重新組
裝,檢視系爭熱澆道系統完成並運作,原告且當庭承諾如開
始運作後二個月內未再發生漏料情形,則原告「無條件承認
該買賣,不再做其他請求」,嗣經被告公司派員於101年2月
6日前往原告公司完成組裝運作後,僅生產運作16日即於
101年2月22日發生漏料,此業經原告具狀並拍照為證。比對
被告公司上開漏料通知所指二項可能因素,本次既係由被告
公司派員組裝,應可排除上揭所指二項可能性,惟仍再度發
生漏料情事,堪認被告上揭漏料通知所指引發瑕疵原因並不
成立,依100年4月6日成立協商結論,被告應比照YT45430
模式進行退貨。
五、本件被告雖另又具狀請求就重新組裝後發生漏料之原因委由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為鑑定,經該中心派員協同
本院於101年3月27日至現場履勘後,本院依兩造爭執內容提
出委請鑑定事項:「請鑑定人員就發生漏料的原因作鑑定,
判斷出漏料原因是熱澆道系統或模具,如認定是模具的瑕疵
,應再解釋原告其他相同尺寸之三副模具裝別家公司的熱澆
道系統運作正常,本模具與其他模具之間有何差距。」嗣該
中心於101年4月10日以金企字第1011000839號函回稱:「㈠
鑑定總經費:205,275元。㈡測試內容:a.螺絲檢測b.協助
彙整資料,提出完整分析報告。」等內容,非但與本院當場
委請鑑定事項內容不同,無助於釐清兩造爭點外,鑑定費用
又高達205,275元,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符比例,而其後
被告復具狀陳稱願先支付鑑定費用,請求鑑定:「⑴螺絲斷
裂並向上升高半公升之合理解釋理由、⑵對造模板與墊塊有
無緊貼固定於熱澆道、⑶對造模具加工尺寸與平整與精度是
否符合標準要求」等三項內容,又與該中心前揭函示得鑑定
內容全部吻合,本院綜合上開請求鑑定內容及得為之鑑定內
容並非全部相同,且鑑定費用逼近於訴訟標的數額等情形,
非但無助被告所應負之舉證責任,更浪費為數不貲之鑑定費
,因認本件已無鑑定之必要。
六、綜上所論,本件被告交付之熱澆道系統,無論係被告依100
年4月6日成立協商結論派員檢視,抑或依本院所命由被告公
司派員親自組裝後運作,既均發生漏料之事實,被告依上開
協商結論,應同YT45430模式進行退貨,從而原告依上開協
商結論,主張解除契約後之回復原狀,請求被告退還該模號
為YT45370-3熱澆道系統之價金247,3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10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簡易訴訟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訴訟費用計有①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②被
告所繳鑑定人到場之車馬費13,650元,合計為16,300元,均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除上開車馬費係被告自己支付外,另
應由被告賠償原告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
九、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