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薇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
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
若干金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
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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