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三ОО號
自訴人即反訴被告巳○○
申○○誼鑫工程有限公司右一代表人己○○自訴人即反訴被告裕展工程有限公司右一代表人丙○○自訴人即反訴被告淞裕企業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巷○○○號一樓右一代表人甲○○自訴人即反訴被告國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代表人辰○○自訴人即反訴被告安銓鋼鐵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巷○號一樓右一代表人戊○○自訴人即反訴被告耐門企業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街○○○號一樓右一代表人乙○○自訴人即反訴被告譽新石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花蓮縣○○鄉○○路○段○○○號右一代表人庚○○自訴人即反訴被告金永和企業有限公司設臺中縣大里市○○路○○○號右一代表人卯○○自訴人即反訴被告榮耀實業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巷○○○號右一代表人丁○○自訴人即反訴被告順成電機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樹林市○○街○○號右一代表人癸○○自訴人即反訴被告立鈦企業有限公司右一代表人未○○共同自訴代理人 張雙華 律師被告寅○○
壬○○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達夫 律師被告子○○
丑○○午○○被告即反訴人辛○○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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