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凃月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永村曾永銘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8,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