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五四號
原 告 名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向原告訂購鞋子一批,銷貨金額共計
新台幣(下同)二萬二千二百六十元,業經原告交貨予被告無誤,惟迄今被告均
未給付系爭貨款,雖履經原告催討,然被告均不置理。為此,爰依買賣法律關係
之貨款請求權,訴請被告給付前開積欠之系爭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