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八六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瑞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
年三月十七日,票號BOB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二十萬三千
三百三十八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提示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
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系爭支票票款伊已向原執票人金洹合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但未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