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八二二號
原 告 庚○○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三九九之一號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第
一方案所示︰代號8部分面積0‧0一九六公頃,由原告取得;代號2部分面積0‧
00一二公頃,由被告己○○○取得;代號3部分面積0‧00七八公頃,由被告乙
○○取得;代號4部分面積0.00七八公頃,由被告丙○○取得;代號5部分面積
0‧00五六公頃,由被告甲○○取得;代號6部分面積0‧00四二公頃,由被告
丁○○取得;代號7部分面積0.00四二公頃,由被告戊○取得;代號1部分面積
0‧0一0八公頃,留供道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