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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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精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各依附表所示票面金額,
分別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新台幣三百五十一萬一千四百四
十八元之支票三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的事實,已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故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已可信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