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九О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錦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壹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仟壹佰參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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