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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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
七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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