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簡采彤
被上訴人  彭達時
       彭鶴祥
       彭鶴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元,應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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