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劉尤金玉
上列原告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第一項至第三項
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規定。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原告請求法院
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
二、查原告未具體表明被告為何人,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本院無從憑以認定原告訴訟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以徵收裁判費,且與揭規定不符,是原告應具體表明
如附表所示事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孫秀桃
附表:
一、被告。
二、訴訟標的。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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