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31號
原   告 泰通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富美
訴訟代理人  杜啟華
原告與被告楊龍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
柒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