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0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0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易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283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5日以94年度苗簡字第4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4年8月30日確定,並於95年1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於98年4月14日晚上11時4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途經苗栗縣○○鎮○○街與濱江街口,見車號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後方擋板未關,車上放有幾箱小黃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爬上該部大貨車,著手竊取小黃瓜時,驚動正在車上睡覺之貨主甲○○,乙○○立即逃離現場而未得手。嗣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員警,根據留在現場之機車,循線查獲乙○○。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起訴書誤為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采瑜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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