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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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敏發 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307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00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