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92號
原   告  潘文雄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
被   告  潘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
事欄,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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