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539號
原 告 鄭朝杰
上列原告對被告 張桄源 提起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38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未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