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71號
原   告  殷澤宛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仁留遊學有限公司(原名門留遊學)間請求給付
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叁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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