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53號
原   告  黃尤素霞
       黃文斌
       黃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澤新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
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茲限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
增加之分配額,並按該得增加之分配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
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
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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