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聲再字第2號
原   告  張旺男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
被   告  張世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前因原告主張被告偽造系爭本票,而被告所涉偽造有價
證券之犯罪嫌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調偵續字第1號案件偵查中,被告該犯罪嫌疑,確有影
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而於105年3月29日裁定命在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104年度調偵續字第1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
度調偵續字第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
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蕭惠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