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上訴人庚○○
丙○○乙○○戊○○丁○○己○○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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