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告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張嘉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隆徐雅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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