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告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張嘉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隆 、 徐雅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