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THANVANCHIEN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3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HANVANCHIE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如附表所示物品分別為違禁物及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經送驗結果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物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驗前淨重0.405公克,檢驗後淨重0.395公克)

玻璃球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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